前幾天看到一則令人讚嘆的新聞,「情侶爭執分手費,女方拿性關係次數換算」。
新聞內容如下:
〔自由時報記者許國楨/台中報導〕一對情侶鬧分手吵到鄰居報警,男方當著員警面說,與女友同居3年多,當初屋內家具、電器都是他出資購買,如今要分手,女方應支付一半約15萬元費用; 女方見對方如此小氣,不甘示弱說,兩人發生約200次性關係,若以一次性交易3000元來算,男方也應支付60萬元,麻辣言詞讓員警聽得面紅耳赤。
警方說,這對情侶都在公家機關上班,前幾天深夜起口角爭執分手,吵鬧聲驚動住戶,唯恐發生意外報警。
警方規勸音量盡量放低,以免影響鄰居;未料男方反要員警評理,指兩人3年前同居,當初屋內連同家具、電器都是他購買,前後花了約30萬元。
如今兩人分手,女方執意留在原租住處,要他搬出去,起碼要拿一半費用給他才合理。女方聽聞怒火中燒,不甘示弱說,兩人每月發生起碼5、6次性關係,3年來前後算起來也有200次,若以外頭一次性交易3000元算,對方也應支付60萬元,換言之,扣掉男方要求的15萬元分手費,對方還要給她45萬元。男方一度傻眼,還搬出民法「法律行為,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無效」辯駁。
首先,我必須譴責一下男方,分手就分手,怎麼好意思再跟人家要錢呢?這樣小鼻小小眼睛的,傳出去給人家笑話嘛,因為傢俱和電器都是你買的,所以分手後對方應該支付一半的費用,按照這樣的邏輯,那麼如果女生真的付錢了,你家所有的傢俱和電器是不是應該各拆成一半給人家?比方說,一座兩公尺寬的衣櫃,我們要請第三方公證人拿尺量到一公尺的地方然後鋸斷,一人分一邊,這樣才符合公平的原則啊!
然後,我必須讚揚一下女方,她為了反擊,提出男方應該為了兩人發生性關係來付費,我想她的心算非常好,以三年半共1275天做了約200次愛來計算,大約是六到七天做一次,非常符合邏輯而且男生還不方便反駁,萬一他說次數太多了,還會顯得自己好像不太行,這樣。
男方能夠反擊的就是質疑一次做愛算3000元合理嗎?性交易的價格比較混亂點,站在公園接生意的可能一次500到3000元都有,但是同一個人跑到五星級飯店接卻可能變成12000,所以還是去公園價格比較划算不像我們叫瓦斯桶還有個公定價,不會因為你是在飯店打電話的就漲了你三倍錢,我想男方可以要請應召站業者來做專業的鑑價工作,只是這樣做也有風險,萬一人家是飯店貨色就賠大了,除非你對於女方的條件非常有信心。
其實,我們要感謝一下這對情侶,他們以行動來示範了兩性平等及使用者付費的精神。
他們以血淋淋的教訓當成案例,政府相關單位應該做為借鏡,比照牛肉等級立法制定出公定價,方便將來情侶們無論是要結婚還是同居前先把價格談好,萬一分手時要付錢才有些依據可循。例如,以長相、年紀、職業及學歷來區分等級,美到冒泡的空姐、學生、老師、護士或麻豆算是PRIME(極佳級)的,前面這些職業但年紀大一點的或穿吊帶襪的秘書OL是屬於CHOICE(特選級),至於CANNER這種用來做罐頭的等級是什麼條件就不用多說了。
有了這樣明確的分級,以後才不會為了這種事情吵到鄰居傷了和氣,也不用請警察大人上門調解勞師動眾,大家分手時要付錢就有了準則,PRIME的一次12000,以交往三年來個200次計算,哇操,分手要付個240萬,還真不便宜,說不定因此還降低了分手的機率啊!
當然,如果當初你是用699吃到飽方案綁約的,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。
不過,NCC到時會不會說你每天都來一次造成對方體力不能負荷,因此可以合理漲價,這個我們誰也沒辦法保證了。
NCC有沒有這麼屌管這麼寬?連屌到不行的媒體都怕它了,你說它屌還不屌?
分手時大家撕破臉計較東計較西的實在很難看,要算沙發是他買的還是廁所都是你刷的,這樣怎麼算都算不完吧,一次算3000元?那自備保險套有沒有打折?男生是不是也可以算公關、水電工、搬運工、運將及工程師的費用啊?